(2016)渝0230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冯国荣与蒋淑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荣,蒋淑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42号原告冯国荣,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淑琼,女,1967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荣与被告蒋淑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