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6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