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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6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