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方红与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方红,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梁方红,女,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原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289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