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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行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某、李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某、李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5)第02-035号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国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张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