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字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送喜与王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送喜,王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字129号原告:王送喜,农民。被告:王妙华,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送喜撤回对被告王妙华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奇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