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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325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毛建熙、汤宇(实习),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 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