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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苑利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利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利非,男,26岁(1989年7月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利非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利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苑利非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北鑫座35号院3号楼106室“昔靓时空新概念营养屋”内,窃得李××白色“苹果”牌手机1部,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利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苑利非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张××、黄××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苑利非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利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利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苑利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苑利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苑利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利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