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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1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晓霞与徐彦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霞,徐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1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罗晓霞,住宾县。被执行人徐彦龙,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罗晓霞申请执行徐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宾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彦龙给付申请人执行款964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