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鹏、广西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鹏,广西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余鹏,地址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表人蓝惆,矿业管理大队常务副大队长。余鹏申请执行与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果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鹏以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予以强制执行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