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祝×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15年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忠起,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及其辩护人张忠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人祝×通过他人擅自伪造医院印章用于制作医疗票据并出售。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祝×��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区其住处被抓获,并被现场起获医疗印章103枚。经鉴定,“北京航天总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章”、“北京博爱医院住院处”等30枚印章系伪造;另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等11枚印章与单位提供的真实印章内容存在明显差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收费章”等4枚印章系单位无此印章,上述印章均系伪造;涉案其他印章未作鉴定。当日,民警将被告人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涉案印章103枚及光学印章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均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祝×的供述、证人证言、文检鉴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祝×的身份信息等证���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祝×自愿认罪;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祝×犯罪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祝×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祝×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印章一百零三枚、光学印章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