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与钟俊明、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钟俊明,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89号原告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松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方兴菊,职务总经理。原告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松山村一社。经营者,方林。被告钟俊明,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松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邓俊,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诉被告钟俊明、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原告资中县宏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资中县林源建筑管件租赁店负担。审判员 彭德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