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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530号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查家马房村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力,男,回族,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沈阳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营盘北街3号(筹建)法定代表人张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徐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58元,减半57979元,由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