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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为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