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为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