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晓峰与董菊生、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峰,董菊生,邓荣,深圳市盛联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3号原告侯晓峰,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金,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菊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邓荣,女,汉族,1983年8月6日,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第三人深圳市盛联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18。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侯晓峰与被告董菊生、邓荣及第三人深圳市盛联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晓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07元,由原告侯晓峰承担。上述费用原告侯晓峰已预交。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斯 瑜书 记 员 银海莹(兼)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