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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徐家垴61号家庭旅社中容留妇女卖淫。2015年11月11日14时至15时许,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旅社将正在嫖娼的杨某、柯某查获。被告人胡某当日获利人民币2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线索来源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票据等书证;证人陈某、杨某、柯某、刘某、张某、董某、肖某、万某、曹某的证言;大冶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先行羁押15日已扣减;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皮雨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