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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129号原告郝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郝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郎军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乾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