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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富权与金王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权,金王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047-3号申请执行人杨富权,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金王吉,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富权与被执行人金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金王吉执行款23050元,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金王吉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富权借款269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金王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0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富权发现被执行人金王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熙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