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应辉与被告何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辉,何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赵应辉,男。委托代理人:赵希文、张林生,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辉与被告何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应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应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赵应辉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