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应辉与被告何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辉,何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赵应辉,男。委托代理人:赵希文、张林生,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辉与被告何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应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应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赵应辉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