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玉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6刑初10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兵,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燕、刘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兵及其辩护人张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23时,被告人张玉兵在汝阳县城关镇某某大道西段某某商贸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同时可供26人操作)聚众赌博,被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9人、赌场工作人员3人、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玉兵于2015年6月28日到汝阳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马光辉、张某1、张某2、赵某、李某、马某、常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洛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销毁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兵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张玉兵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解 晓 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