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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家其等与冯家骏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其,冯家丽,冯家燕,冯佳华,冯家兴,冯军,冯霞,冯美,訾玉玲,冯涛,冯明,冯侠,冯秋霞,冯平,冯家骏,冯家驹,冯家骧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928号原告冯家其,男,生于1948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48********。原告冯家丽,女,生于1946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46********。原告冯家燕,女,生于1957年9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57********。原告冯佳华,男,生于1953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身份证号3701041953********。原告冯家兴,男,生于1948年9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48********。原告冯军,男,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源县,身份证号3728281969********。原告冯霞,女,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三河市,身份证号3728281963********。原告冯美,女,生于1954年4月1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源县,身份证号3728281954********。原告訾玉玲,女,生于1959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源县,身份证号3728281959********。原告冯涛,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源县,身份证号3703231982********。原告冯明,男,生于1963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63********。原告冯侠,男,生于1959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身份证号2309041959********。原告冯秋霞,女,生于1959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身份证号3701041959********。原告冯平,女,生于1962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62********。以上十四个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庆,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十四个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璇,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家骏,男,生于1949年5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49********。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冯家驹,男,生于1962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62********。被告冯家骧,男,生于1964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XXXX64********。原告冯家其、冯家丽、冯家燕、冯佳华、冯家兴、冯军、冯霞、冯美、訾玉玲、冯涛、冯明、冯侠、冯秋霞、冯平与被告冯家骏、冯家驹、冯家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万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家其、冯家燕、冯军、冯明、冯侠及十四个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庆、王璇和被告冯家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冯家驹、冯家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家其、冯家丽、冯家燕、冯佳华、冯家兴、冯军、冯霞、冯美、訾玉玲、冯涛、冯明、冯侠、冯秋霞、冯平诉称,案外人冯际震与案外人冯际霖系亲兄弟关系。冯际霖生于1899年,于1930年去世。1951年土地改革时,因冯际霖去世,故将其所有的土地房产登记在冯际震名下,后经冯际震与冯际霖之妻协商,将涉案房产归冯际霖之妻所有。案外人冯际霖生前育有子女五人,取名冯念鑫、冯念森、冯念淼、冯念焱、冯念垚。以上子女及其配偶都已去世,其子女为妥善处理该处房产问题,分别推选代表冯家驹、冯家其、冯家燕、冯军、冯明五人,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协议》一份,将该处房产分成五份,协议分割,以上五人分别签字确认。现协议生效后,第一被告私自霸占老宅东大街北15米的全部房产,经原告多次劝阻,迟迟不愿退出房屋。请求确认分配协议有效;请求判令被告冯家骏退出所占份额的房屋;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家骏辩称,我从未推选和委托冯家驹签订任何协议,故其于2015年10月10日所签订协议不具有合法性,不是冯家骏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我现在所居住房屋是1981年、2011年自行投资翻建的房屋,因此,该房屋我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告无权要求我退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家驹辩称,分家的时候大家都想分,我就在协议上签字了。被告冯家骧辩称,同意冯家驹的意见。经审理查明,根据章丘市绣惠镇东北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冯际霖夫妇共育有五子,长子冯念鑫、次子冯念森、三子冯念淼、四子冯念焱、五子冯念垚,他们及其妻子均已去世。冯念森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冯家其、冯家丽;冯念淼夫妇育有育有二子一女,即原告冯家兴、冯佳华和冯家燕;冯念焱夫妇育有二子二女,即三原告冯军、冯美、冯霞以及冯家明,冯家明于2004年去世,与妻子訾玉玲(原告)育有一子冯涛(原告);冯念垚夫妇育有二子二女,即原告冯侠、冯明、冯秋霞、冯平。另查明,冯念鑫夫妇育有长子冯家骏,后再婚育有二子二女,二子即被告冯家驹、冯家骧。2015年10月10日前,原被告就冯际霖遗留的老宅继承问题进行过协商,口头达成协议后,被告冯家骏反悔。2015年10月10日,冯家其、冯家燕、冯军、冯明与冯家骧以冯家相的名义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他们分别为冯念森、冯念淼、冯念焱、冯念垚和冯念鑫的继承人代表,将老宅东大街北15米划出建成楼房,平均分成五份,按照从东往西分别为1号、2号、3号、4号、5号由以上继承人代表进行抓阄,对号确定为代表方的。分配后每户东西2.9米,南北15米。将老宅南北剩余面积由南往北平均分成五份,分别为1号、2号、3号、4号、5号再由以上继承人代表进行抓阄对号,确定为代表方的。分配后东西每户东西14.5米,南北7米。协议的第三条为补充,内容为1、对于老宅前15米建成楼房后,紧挨其楼房的1号或2号存在遮阴问题,以上5个代表方都对其问题不产生异议,认命。2、以上5家继承人代表,必须做到对于每个代表方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全权继承人代表负责处理解决。该协议中载明的冯念鑫的继承人代表为冯家驹。协议中涉及的“将老宅东大街北15米划出建成楼房”的院落,现由被告冯家骏居住,内有东屋、小西屋,沿街靠东墙处有门头房,由被告冯家骏的儿子在经营。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供章丘市绣惠镇东北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7份、证人黄厚友、冯念瑛当庭作证所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冯家骏没有委托冯家驹或冯家骧签订协议,也没有在冯家驹、冯家骧签订协议后予以追认,且被告冯家骏对其父冯念鑫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对其应当继承的部分,被告冯家驹、冯家骧无权处理,即被告冯家驹、冯家骧在签订协议后,并未取得对处分财产的处分权。且签订协议的各方,明知冯家骏对让其搬出所居住的院落不同意,还签订涉及被告冯家骏切身利益的协议,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冯家驹、冯家骧、冯家其、冯家燕、冯军、冯明作为继承人代表于2015年10月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冯家其、冯家燕、冯军、冯明与被告冯家驹、冯家骧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冯家其、冯家丽、冯家燕、冯佳华、冯家兴、冯军、冯霞、冯美、訾玉玲、冯涛、冯明、冯侠、冯秋霞、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家其、冯家丽、冯家燕、冯佳华、冯家兴、冯军、冯霞、冯美、訾玉玲、冯涛、冯明、冯侠、冯秋霞、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万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记录王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