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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96号原告杜某某,女,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