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96号原告杜某某,女,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