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06号原告邵某。被告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地方税务局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的起诉。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