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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石晓东与闫杰、房佩星、陶永福、闫萍、傅国旭、邢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东,闫杰,房佩星,陶永福,闫萍,傅国旭,邢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石晓东,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闫杰,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房佩星,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陶永福,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闫萍,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傅国旭,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邢妍,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晓东与被执行人闫杰、房佩星、陶永福、闫萍、傅国旭、邢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杰、房佩星、陶永福、闫萍、傅国旭、邢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