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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宗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01号罪犯郑宗钦,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宗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郑宗钦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9554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郑宗钦、黄贤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853元,发还被害人黄添生。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7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宗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获得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宗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宗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宗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宗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