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郑一农、马丽与任利宇、陈小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马某,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1095号申请人郑某某,徐州市鼓楼区永业花园5号楼2单元402室。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东侠村。被执行人陈某某,1982年5月30日程,郑某某、马某与任某某、陈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4)徐鼓证执字第12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徐鼓证执字第129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承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