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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海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叶可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海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叶可庆,劳长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海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可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可庆,系慈溪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劳长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可庆名下位于胜山镇镇前村胜地名苑A区2幢301室(土地坐落:胜山镇镇前村马潭路东胜地名苑2#楼301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