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11号原告:宋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林某,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