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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11号原告:宋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林某,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