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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涂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驾驶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岩市新罗区北环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经财粮生活小区路段时,碰撞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涂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涂某用手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后,被告人涂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其他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涂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海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