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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庆民与刘群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民,刘群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026-2号原告张庆民,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群立(又名刘群力),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现羁押驻马店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徐显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张庆民诉被告刘群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刘群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世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