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宝成与李革、丛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成,李革,丛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丛晓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刘宝成与被执行人李革、丛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