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6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泛区十一分场场部北侧的乡间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到场部北侧路段时,与程某驾驶的沿由北向南的土路驶入该公路后左拐弯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被告人杜某某受伤。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549mg/100ml。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程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5、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泛区十一分场场部北侧的乡间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到场部北侧路段时,与程某驾驶的沿由北向南的土路驶入该公路后左拐弯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被告人杜某某受伤。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549mg/100ml。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因多处损伤住扶沟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与程某就双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程某一次性赔偿被告人杜某某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等损失共计7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6日11时30分左右,我骑三轮摩托车带着妻子董翠英沿场部北侧南北土路行驶到场部北侧的东西公路上向东拐弯时,与对面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我的是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没有车牌;对方的是一辆两轮摩托车,没有车牌,是一名男子,是江村镇东冯陵村人,可能喝酒了的事实。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549mg/100ml的事实。4、扶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扶沟县看守所说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事故后住院治疗及不宜羁押的事实。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事实。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7、协议书,证实程某赔偿被告人杜某某共计7000元的事实。8、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庆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