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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雷若梅与杨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若梅,杨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雷若梅,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晨霞,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雷若梅申请执行杨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丽日花园有房屋一套,我院已依法查封,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