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杜素琴申请执行吴路强等人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素琴,吴改成,吴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杜素琴,女,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吴改成,男,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吴路强,男,生于1984年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牟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路强与共有人李斐名下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东段南侧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牟房权字第1201271944-1号(共有权证号为1201271944-2)。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吴路强与共有人李斐名下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东段南侧3层302号房屋的查封。房权证号为牟房权字第1201271944-1号(共有权证号为120127194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