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徐跃与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徐跃,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海仙,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委托代理人张忠,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原告徐跃与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海仙,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跃诉称,2014年9月28日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向原告徐跃借款人民币181万元,经原告徐跃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辩称,我们认可借款合同,合同是签了,但没有实际履行。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跃与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原告徐跃为乙方贷款人民币181万元,乙方保证从2014年9月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每年按借款金额的20%归还甲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复印件、民间借款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案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跃与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借贷关系关系明确,数额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徐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徐跃的借款本金181万元。案件受理费21090元,原告徐跃已申请缓交,由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玉善审判员  田长河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