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钰芬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钰芬,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92-1号原告刘钰芬,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霞,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杭锦旗独贵特拉镇亿利东方幼儿园教师。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刘钰芬与被保全人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刘钰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李霞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刘钰芬以自己购买的房屋(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小区D区8号楼1单元502室)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刘钰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李霞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保全人刘钰芬所有的房产(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小区D区8号楼1单元502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