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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388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388号原告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畔山路银通住宅综合楼302(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黄裕平。委托代理人李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招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冬。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及利息,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曼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