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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闫春生与胡士华、张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生,胡士华,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28-1号申请执行人:闫春生被执行人:胡士华被执行人:张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春生与被执行人胡士华、张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士华、张影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春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士华、张影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