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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0号原告:侯某,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