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0号原告:侯某,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