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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史维瑾、周龙龙、安徽省安宇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伟、池州信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担保人方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维瑾,周龙龙,安徽省安宇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伟,池州信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110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祥胜,经理。被执行人史维瑾,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被执行人周龙龙,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宇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钱军,经理。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池州信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方超,经理。担保人方超,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维瑾、周龙龙、安徽省安宇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伟、池州信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担保人方超银行存款2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