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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渝与冯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洪梅,周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洪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渝。上诉人冯洪梅与被上诉人周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9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冯洪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中,因上诉人冯洪梅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依法按照其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冯洪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冯洪梅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冯洪梅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其亦不符合依法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故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洪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娟审 判 员  谢天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