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钟云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6刑初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2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1月2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左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乌云格日乐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行驶至移动家属楼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4)物鉴字11045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4mg/100ml。上述事实,���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4)物鉴字11045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钟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钟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醉酒驾驶有危险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乌云格日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伟 乐 斯附: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