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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宝与许景周、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许景周,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46-2号原告林宝。被告许景周。被告韦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诉被告许景周、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4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林宝负担。审 判 长  罗维斯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人民陪审员  邓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