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宝与许景周、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许景周,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46-2号原告林宝。被告许景周。被告韦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诉被告许景周、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4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林宝负担。审 判 长 罗维斯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人民陪审员 邓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