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美华与卜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华,卜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19号原告陈美华,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卜传芳,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华与被告卜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美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博影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