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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美华与卜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华,卜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19号原告陈美华,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卜传芳,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华与被告卜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美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博影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