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周述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周述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799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接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晶。委托代理人张慧。被告周述俭。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周述俭与卖方杨小岳于2012年7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109158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成交罗湖区解放路和平广场玉庭轩31C之物业,合同成交价共计为145万元,被告就此项交易向原告出具了《佣金支付承诺书》,约定:如因被告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买卖合同总佣金金额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违反约定,拒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交易失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任何费用。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上述请按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22日,被告与案外人杨小岳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杨小岳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和平广场玉庭轩31层C单元的房产转让给被告;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被告向原告出具《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该承诺书载明:被告与案外人杨小岳于2012年7月22日就和平广场玉庭轩31层C单元的物业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现被告承诺,基于原告在促成本人与卖方签署合同达成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过程中所提供之服务,被告自愿于就上述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原告支付佣金3万元;如因被告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买卖双方总佣金金额的违约金。3、案外人杨小岳向原告出具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载明,案外人杨小岳无需向原告支付佣金。4、被告曾就涉案物业向本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19号判决,该判决载明: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8月5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被告迟至2012年8月7日才就购买涉案房产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且因被告不符合授信政策而未能取得贷款准许;其后,被告未能与案外人杨小岳协商一致变更付款方式或申请贷款期限,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被告要求案外人杨小岳返还定金及交楼押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因被告违约,买卖双方未能完成涉案房产的交易,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佣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照履行。原告作为居间人,在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杨小岳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过程中提供了服务,导致涉案房产交易未能完成的原因在于被告的根本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按照《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未答辩、未举证、质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述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进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忆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