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和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罗利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罗利明,聂正芬,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01号原告上海和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苏玉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广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利明。被告罗利明,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聂正芬,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第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宏,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罗利明、聂正芬、第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斌审 判 员 钱杏春人民陪审员 江素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婷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