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斐,男,35岁。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15年3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9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0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至2014年夏期间,被告人张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在社旗县“天鹅堡”工地其简易房办公室内容留郭乐吸食冰毒两次,容留宋海迪吸食冰毒四次,在社旗县莱邦海逸酒店其开的8215房间内容留魏荣崭吸食冰毒两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张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张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