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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7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大川与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川,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977号原告黄大川,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广福村*组。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中街14号。法定代表人吴剑波,总经��。委托代理人刘钟蔚,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叶刚,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有庆镇新兴街136号。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黄大川诉被告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2016年1月22日,原告黄大川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大川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川撤回对被告四川嘉翔��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大川负担(原告黄大川已预交275元)。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