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石兰与吴庆蓉,黄炫毓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兰,吴庆蓉,黄炫毓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51号原告石兰,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蓉,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炫毓,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兰与被告吴庆蓉、黄炫毓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兰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兰负担。审 判 长 何凌云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