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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燕尧路39号柳塘小学内。法定代表人周继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铖,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映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