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0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与邹士军、郑荣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邹士军,郑荣娟,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杨超,杨东舰,陈忠玉,阮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负责人:徐家政,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邹士军。被执行人:郑荣娟。被执行人: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士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杨东舰。被执行人:陈忠玉。被执行人:阮红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委托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变卖被执行人杨东舰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阮红斌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杨超所有的房屋共三套。2015年12月31日,司亚军以保留价453600元购买杨超所有的房屋,全部房款于2016年1月4日付清;2015年12月28日,陆勇以保留价458622购买阮红斌所有的房屋,全部房款于2015年12月29日付清;2015年12月28日,王荣学以保留价462834元购买杨东舰所有的房屋,全部房款于2015年12月31日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超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司亚军所有,该房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司亚军时起转移。二、被执行人阮红斌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陆勇所有,该房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勇时起转移。三、被执行人杨东舰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荣学所有,该房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荣学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司亚军、陆勇、王荣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